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高雄市政府政風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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