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自治條例規定
  之現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
  府)定之。
  本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定圖發給申請
  人。但面臨都市計畫外道路由道路主管機關辦理之。
  都市計畫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主管機關確定為建築線者,
  應於確定時起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
  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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