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勸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勸募,係指向不特定之人勸集財物之行為。
  前項勸募分類如下:
  一、經常性勸募:指團體基於其創設目的、任務、宗旨之推動,所發起
      之勸募活動。
  二、臨時性勸募:指團體因國家社會發生重大變故、天然災害或其他臨
      時事故,而發起之勸募活動。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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