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勸募,係指向不特定之人勸集財物之行為。 前項勸募分類如下: 一、經常性勸募:指團體基於其創設目的、任務、宗旨之推動,所發起 之勸募活動。 二、臨時性勸募:指團體因國家社會發生重大變故、天然災害或其他臨 時事故,而發起之勸募活動。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