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月10日

條文關聯

  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本縣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做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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