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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資源服務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幼稚園 及托兒所(以下簡稱各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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