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工程建築係指左列情形而言。 一、廣告物本身利用鋨架支著,超越架設廣告之建築物高寬逾一公尺或於 廣告上裝置電氣及其他涉及安全,須由技術人員勘定者。 二、申請設置之廣告,因地點或廣告本身依承辦業務人員直覺觀察,認有 安全顧慮,以先由技術人員勘查為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