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廣告物管理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稱工程建築係指左列情形而言。
一、廣告物本身利用鋨架支著,超越架設廣告之建築物高寬逾一公尺或於
    廣告上裝置電氣及其他涉及安全,須由技術人員勘定者。
二、申請設置之廣告,因地點或廣告本身依承辦業務人員直覺觀察,認有
    安全顧慮,以先由技術人員勘查為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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