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演藝團體輔導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演藝團體係指以公益或非營利活動為目的,從事音樂、戲劇
  、舞蹈、雜技等表演及各項演藝活動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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