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物理治療所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3月19日

條文關聯

  物理治療所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物理治療評估費新臺幣(以下同)每小時一百二十元至五百元。
  二、諮詢費一百二十元至三百六十元。
  三、操作治療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四、基礎運動治療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五、特殊運動治療技術費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
  六、冷、熱、光、電、超音波等治療技術費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七、水療、生理回饋治療等技術費一百元至三百元。
  八、牽引、振動或其他機械性治療技術費八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九、等速肌力訓練技術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十元。
  十、義肢、輪椅、助行器、裝具之使用訓練技術費二百五十元至七百五
      十元。
  十一、其他治療技術費依健保局給付標準加兩成。
  十二、材料費核實計價。
  十三、證明書費一百元至二百元,英文每份加收一百元。
  十四、掛號勞務費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五、個人衛教卡制作費五十元至一百元。
  十六、在宅治療費按一般治療費加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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