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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3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本省使用牌照稅之稽徵,授權各縣(市)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必要時, 得由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委託交通管理機關代徵稅款。 前項委託代徵稅款聯繫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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