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規則規定之現
  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省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
  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確定為建築線者,
  應於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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