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面臨計畫道路、廣場、市區道路、公路或合於本規則規定之現 有巷道者,得申請指定建築線。 申請指定建築線者,應繳納手續費,其數額由省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建築線應自收件次日起八日內辦理完竣,並將指 定圖發給申請人,但面臨公路須會同主管機關辦理者為十五日。 道路或廣場開闢完成,其境界線經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確定為建築線者, 應於一個月內公告得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其有變更時應即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