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公有財物人員保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經營公有財物人員,係指各機關學校除首長外,經管公有財
  物及與公有財物直接、間接發生關係之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及經辦業務人
  員暨工人(含工友、技工、司機、車掌、普工等)而言。
  前項經管公有財物人員,除單位主管人員由機關學校首長認定外,其餘
  人員由各該業務單位主管人員認定,簽請機關學校首長核定,並轉知人
  事或工人管理單位辦理保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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