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經營公有財物人員,係指各機關學校除首長外,經管公有財 物及與公有財物直接、間接發生關係之業務單位主管人員及經辦業務人 員暨工人(含工友、技工、司機、車掌、普工等)而言。 前項經管公有財物人員,除單位主管人員由機關學校首長認定外,其餘 人員由各該業務單位主管人員認定,簽請機關學校首長核定,並轉知人 事或工人管理單位辦理保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