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