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地政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九人,其
  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
  一、公會代表二人。
  二、人民團體業務主管一人。
  三、地政業務主管三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本職進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