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縣庫支票定名為「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以下簡稱縣庫 支票)。在實施庫款集中支付時,以金門縣政府為發票人,由金門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代表簽發之。 在未實施庫款集中支付前由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分別依法令規定簽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