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縣庫支票定名為「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以下簡稱縣庫
  支票)。在實施庫款集中支付時,以金門縣政府為發票人,由金門縣政
  府(以下簡稱本府)代表簽發之。
  在未實施庫款集中支付前由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分別依法令規定簽發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