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在八公尺以上者為路。
二、寬度在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者為街。
三、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四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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