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道路包括路、街、巷、弄,其區分如下: 一、寬度在八公尺以上者為路。 二、寬度在四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者為街。 三、路街兩旁之通道寬度未滿四公尺者為巷。 四、巷之兩旁狹小通道為弄。 路或街得視長度及實際需要而分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