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現設籍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交通費補貼:
  一、低收入戶戶內人口。
  二、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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