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五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現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交
通費補貼:
一、低收入戶戶內人口。
二、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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