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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五年度弱勢族群交通費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條
現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府申請交 通費補貼: 一、低收入戶戶內人口。 二、持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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