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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對於促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得於收受處分書或 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促轉會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者,得 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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