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應由各該兵役主管
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於十日內詳細審核後,並先墊付,同時造具請款總
表,連同各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明細表各二份,次月二十日以前報縣(市)
政府核發。
直轄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
會同衛生局(院)審核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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