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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由管理人或代表人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 ,應檢附該管理人或代表人得處分其財產之合法證明文件,未檢附者,視 為未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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