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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廢止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應將許可或廢止內容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公告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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