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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一宗土地部分被徵收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公告徵收前,囑 託該管登記機關就徵收之部分辦理分割測量登記,並以分割登記後之土地 標示辦理公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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