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抽水設備設置規定如下:
  一、抽水機應採同一性能同一容量,其設置臺數依計畫抽水量之時變遷
      及抽水機性能而定。但計畫抽水量之變化甚大者,得採用不同容量
      之抽水機。
  二、抽水機吸水管管徑依抽水量及吸水管內流速決定之,其計算式如下
      :
               Q 1/2
      D=146(───)
                 V
      式中:D為抽水機吸水管管徑(公厘);Q為抽水量(立方公尺/
            分);V為吸水管內流速(公尺/秒)。
  三、吸水管內流速為每秒二公尺至三公尺,出水管之管徑依吸水管管徑
      、總揚程及比速決定。
  四、抽水機總揚程依淨揚程、吸水管與出水管及閥類之水頭損失及出水
      管末端之速度水頭決定。
  五、抽水機淨揚程依抽水機之入口水位、放流水位之變動範圍決定。
  六、抽水機之型式依計畫條件選擇最適合標準特性之比速及轉速,並視
      抽水揚程、裝設位置及抽水量決定之。有浸水之虞或吸入揚程大時
      ,應採用豎軸式或沉水式抽水機。
  七、抽水機之原動機出力應為抽水機之軸馬力加適當之餘裕;使用電動
      機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餘裕;使用內燃機
      時應加抽水機軸馬力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餘裕。另設減速機
      者,原動機之出力應有零點九二至零點九七之傳達效率。
  八、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使抽水機不發生孔蝕現象,並依抽水機之型
      式縮至最小,渦卷式抽水機之吸入淨揚程應為五公尺以下。
  九、抽水機出水管線有發生水錘作用之虞時,應設防止或減輕此項作用
      之措施,其位置應接近抽水機出口。
  十、抽水機吸水管:
    (一)每臺抽水機應分設吸水管一支。
    (二)吸水管應避免水平裝置。無法避免時,應縮短水平管長度,並
          設向抽水機呈百分之二以上坡度。
    (三)吸水管接頭及其管件不得漏氣,管內不應有空氣停積,並應儘
          量減少彎曲。
    (四)管端為喇叭形,管端至最低水位與抽水井底面之深度、吸水管
          相互間之距離及管與抽水井壁面之間應有適當之間隔。
    (五)吸水管甚長時,中間得設固定支架,吸水管口徑不得小於抽水
          機口徑。
    (六)壓力狀態之吸水管應設置制水閥。
  十一、橫軸式抽水機與原動機之基礎應為一體,為混凝土構造。基礎之
        強度應充分支撐抽水機運轉時之最大荷重,基礎之重量應足以抑
        制抽水機之震動。以電動機帶動時,獨立基礎之重量通常為機械
        重量之三倍以上。
  十二、抽水機附屬及輔助設備:
      (一)抽水機之吸水管及出水管應裝設真空計及壓力計或複式壓力
            計。
      (二)抽水井及出水井應裝設水位檢測指示設備。
      (三)設有大型抽水機之抽水站應裝設吊車,並配合抽水機之型式
            設置供給水封、冷卻及潤滑用水等設備。
      (四)排水管線上應設置逆止設備,以防止抽水機因停電或其他原
            因無法運轉時產生逆流。抽水機房內無法自然排水時,應設
            置排水抽水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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