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備有回程機
  (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在第三地區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入境時應
  持有效之第三地區居留證或再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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