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哥斯大黎加共和國政府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費用
  一、自處理引渡請求之地遣送被引渡人犯至請求國之運送用由請求國負
      擔。涉及引渡請求及手續之其他費用均由被請求國負擔。
  二、被請求國不得向請求國要求羈押、監護及解交依本條約引渡之人犯
      之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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