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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各類財產卡應顯示排列間隔位置,視卡片多寡,各類中間放置導片(如 附件二)一張,導片突出位置寫明起訖號碼,以利檢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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