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生攜帶或使用左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
  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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