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施行前,學校經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勸募條例
  許可勸募,並設置教育儲蓄戶者,於本條例施行後,其勸募活動及財務
  使用應依原計畫繼續執行至期限屆滿為止。
  前項教育儲蓄戶有賸餘款者,學校於依本條例規定申請經許可勸募後,
  得依本條例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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