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須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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