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仲裁機構自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一年內,登記之仲裁人應達二十人以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