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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裁判顯然錯誤及未經合法送達之處理)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 應於三日內處理之: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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