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三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者,
  應於三日內處理之:
  一、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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