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工廠內機器設備之裝置、安全衛生設施、勞動條件、污
染防治、消防設備及其他有關事項,應於開工前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
請檢查,園管局或分局應於接受申請後五日內檢查完畢;經檢查合於規定
並按照投資計畫實施者,准予開工。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依前項規定准予開工後,其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應每
年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發現應行改善事項,依照勞工、消防及環境保
護有關法規處理。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
    分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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