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受託查核時,應對受查者之財務報表具有長期重要性之有關資料,
設置相關檔案;以後每次查核時,仍須核閱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所列「對受查者之財務報表具有長期重要性之有關資料,設置相
關檔案;以後每次查核時,仍須核閱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並非審
計準則公報規範內容,爰刪除引述審計準則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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