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受託查核時,應對受查者之財務報表具有長期重要性之有關資料, 設置相關檔案;以後每次查核時,仍須核閱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
現行條文所列「對受查者之財務報表具有長期重要性之有關資料,設置相 關檔案;以後每次查核時,仍須核閱其內容,並予更新或補充」,並非審 計準則公報規範內容,爰刪除引述審計準則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