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之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有優
先權;順序相同者,先取得水權者有優先權,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
,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