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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