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第四條修正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