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之申請案準
用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
〔立法理由〕
明定該管主管機關審查興建及營運計畫書重大變更、興建許可及移轉、有
效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準用第六條補正及第七條第一項得邀集相關機關
代表、專家、學者組成審查會、第三項審查期間及延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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