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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經核准用鹽配額,一年後尚未開始其業務或逾一 年未購用鹽或歇業者,應由鹽政機關撤銷其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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