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工業、農業用鹽場廠,經核准用鹽配額,一年後尚未開始其業務或逾一
  年未購用鹽或歇業者,應由鹽政機關撤銷其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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