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應自簽訂投資契約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造
 執照。
 前項建造執照之申請,若因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須先行辦理相關書圖文件
 送審,或有不可歸責於投資人之原因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其作業之時
 間得不予計入。
 第一項建造執照內容變更時,應先經執行機構同意後,再依建築法令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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