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數據通信設備,應由用戶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
  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賠償。用戶
  申請拆、移所租數據通信設備後,在電信機構未拆、移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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