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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用戶租用電信機構之數據通信設備,應由用戶妥為保管、使用,如有毀 損或遺失,除因不可抗力所致者外,應照電信機構所定價格賠償。用戶 申請拆、移所租數據通信設備後,在電信機構未拆、移前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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