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頻段無線電對講機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使用者遭遇緊急事故,須以無線電對講機請求救援時,應於第九頻道,
  先呼「緊急求救」三次,再說明求救人、事故、地址及需求。無人回應
  時,得改用其他任何頻道呼救。接獲求救息者,應即中止通話並採適宜
  之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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