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地面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
  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
  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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