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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地面站使用之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 准,不得使用或變更。 交通部為整體電信及資訊發展需求,必要時得調整使用頻率或要求更新 設備,業者及使用者不得拒絕或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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