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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未經分類之其他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 殘留物、混合物之排洩,得由船長辨明其性質,準用第十六條至第十九 條適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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