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未經分類之其他有毒液體物質或含有此類物質之壓艙水、洗艙水或其他
  殘留物、混合物之排洩,得由船長辨明其性質,準用第十六條至第十九
  條適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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