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器及公務航空器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罹難乘客國籍國之飛航事故調查機關之代表,於書
面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指揮調查下,得於主任調查官許可之範圍
內,進行下列事項:
一、探查現場。
二、參與罹難者之辨識工作。
三、協助訪談同一國籍之生還乘客。
四、取得運安會公布之相關事實資料及調查進度狀況。
五、取得調查報告。
〔立法理由〕
配合運安會之設置,爰將飛安會修正為運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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