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收到中央各主管機關所編概算及臺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
  市政府(以下簡稱省市政府)依第二十七條規定編送之全盤收支估計概
  數,即交由行政院主計處彙總整理。行政院主計處應依前項整理結果,
  並就總資源供需情況估測結果,提出報告,陳送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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