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立法院審查上年度營業預算報告內所提附帶決議及 注意辦理事項之辦理情形,於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審核後應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彙報行政院。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 算八份,於八十四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 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四年二月二 十三日以前彙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