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室事務,其職責如左:
  一、公文收發繕交保管及印信典守之監督。
  二、款項出納及庶務事項之處理。
  三、本室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與解決。
  四、本室所屬人員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五、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局長副局長注意之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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