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
  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及其他經主管
  機關指定之報告,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報告公告。
〔立法理由〕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定期提出有關運轉、輻
  射防護等事項報告之義務。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