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須付審查者,得按其性質組織審查小組,其成員由會務委員會議決 推選之,並由小組成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審查小組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或表示意見,審查結果應以書 面提會務委員會討論。 審查之案件,必須調查研究,本會期內不及辦理者,應提報會務委員會 後,送交水利會辦理或轉請主管機關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