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金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條文關聯

監察人應就章程所定人數,由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用第一百
九十八條所定方式推選二分之一監察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
餘為獨立監察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專業金融人員,經股東會選任擔任
,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獨立監察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監察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各得單獨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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