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明定限
    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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