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限期改善、補正之通知書,應與裁處書分別作成 。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因應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三日修正增訂第五十七條之一,明定限 期改善期間水質惡化處分依據,爰刪除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