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請領資格證書須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補發或換發
  者,減半收費。
  前項證書費之收繳,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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